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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焦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朱某某,女,住齐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