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焦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朱某某,女,住齐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