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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康长勇与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长勇,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81号原告康长勇,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郑谞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村41栋3-8-1#,组织机构代码30488584-8。法定代表人肖琳。委托代理人朱清,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勇诉被告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冠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长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长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