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交纳。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杨艳君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