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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交纳。审 判 长  贾海鹏人民陪审员  杨艳君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庆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