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云富诉被告邓小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朱云富,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叶秀丽,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邓小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刘瑞群,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刘瑞群,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张龙珍,女,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李发斌,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富诉被告邓小鹏、刘瑞群、张龙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云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云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富撤回对被告邓小鹏、刘瑞群、张龙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朱云富负担。审 判 长 龙 科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海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