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青云,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自由恋爱,2007年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X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X月X日生一女张某甲。婚后,原、被告感情很好,2011年5月因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名叫李某的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10月底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在一起生活,建有四间一层半平房,无债权,原告有因给孩子看病和开理发店所欠债务60000元未清偿。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7年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X月补办了结婚登记。2010年X月X日生一女张某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2011年10月底原告因疑被告与一名叫李某的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此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在一起生活,建有四间一层半平房,无债权。2015年1月,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期限内未到庭应诉。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欠债务由原告偿还,孩子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张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赵某甲证言,及原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且生育有一女,婚后至2011年10月底以前夫妻感情也很好,理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尽管有原告自2011年10月底以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和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的事实存在,在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过程中,本院亦曾多次做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和好如初,但原告拒绝与被告和好,且离意态度坚决,应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孩子抚养问题,孩子自原、被告分居生活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且自己承担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财产及债务问题,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负责清偿自己所欠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为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张立志人民陪审员 张亚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