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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小妹与义乌市康乐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妹,义乌市康乐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黄小妹,农民。委托代理人楼鹃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康乐服装厂。法定代表人:陈XX。原告黄小妹诉被告义乌市康乐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国才人民陪审员  应志华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