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聂明、米桂茹与聂万宝、聂万梅、聂万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明,米桂茹,聂万宝,聂万梅,聂万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782号原告聂明,男,1917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涿鹿县。原告米桂茹,女,1929年1月16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住涿鹿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万宝,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回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聂万梅,女,1955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退休工人,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郭志峰(被告聂万梅之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回族,公务员,住涿鹿县。被告聂万光,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公司职员,住涿鹿县。原告聂明、米桂茹与被告聂万宝、聂万梅、聂万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仲宝、被告聂万宝、聂万光及被告聂万梅的委托代理人郭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夫妇生育聂万宝、聂万梅、聂万光三个子女。原告夫妇这个月有聂万宝一人照顾,但被告之间因赡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下个月没人照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聂万宝、聂万光按月轮流照顾原告并支付生活费;判令被告聂万梅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并勤探望原告。诉讼期间变更为,要求被告聂万宝、聂万梅、聂万光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给付赡养费,并共同轮流照顾二原告的生活。被告聂万宝口头辩称,认可诉状陈述的情况,从2015年9月开始雇人照顾二原告。被告聂万梅口头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聂万光口头辩称,到我照顾时会按时照顾二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妇生育聂万宝、聂万梅、聂万光三个子女。二原告现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来源为每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677元。被告聂万宝、聂万梅平时给付二原告部分生活费。三被告对二原告均予以照顾,近一个月,二原告由被告聂万宝照顾。因照顾二原告生活问题,二原告与三被告发生纠纷。被告聂万宝、聂万梅系退休工人,被告聂万光系公司职员。2014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二原告提供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所证实。本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应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二原告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三被告共同悉心照料,对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6204元的标准,扣除二原告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赡养费,即每人每年8094元。现二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三被告应共同悉心照顾二原告的生活,二原告每月由被告聂万宝、聂万梅照顾生活十天,剩余十天左右时间由被告聂万光照顾。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二原告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万宝、聂万梅、聂万光从2015年10月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聂明、米桂茹赡养费8094元,按月给付,三被告每人分别于每月底前给付二原告674.5元。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原告聂明、米桂茹每月1日至10日由被告聂万宝照顾,每月11日至20日由被告聂万梅照顾,每月21日至月底由被告聂万光照顾。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聂万宝负担20元、被告聂万梅、聂万光各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晶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