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0164-8。法定代表人陈吉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678号701室。组织机构代码06995291-5。法定代表人高教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东大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6元,减半收取5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