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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国奇与张洪涛、梁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洪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国伟,男,汉族。高国奇诉张洪涛、梁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涛、梁国伟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俊 杰审判员 李 江 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 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