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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凤媚、周扬欣、周杨洋、周荣恩、黄琼仙与易丽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媚,周某甲,周某乙,周荣恩,黄琼仙,易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杨凤媚,女,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住阳江市。法定代理人:杨凤媚,系周某甲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住阳江市。法定代理人:杨凤媚,系周某乙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周荣恩,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黄琼仙,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易丽华,女,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媚、周某甲、周某乙、周荣恩、黄琼仙与被执行人易丽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40230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及市各银信等部门,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如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