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春艳与正蓝旗金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李利民、何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春艳,正蓝旗金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李利民,何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夏春艳。被申请人正蓝旗金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利民。被申请人何莉军。因申请人夏春艳与被申请人正蓝旗金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李利民、何莉军存在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申请人夏春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第一被申请人正蓝旗金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胡萝卜价款人民币4,000,0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正蓝旗金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500,0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