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华淑与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华淑,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00-1号申请执行人潘华淑。被执行人向东。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都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潘华淑与被执行人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潘华淑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