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丽珍与吕春波股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珍,吕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珍,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吕春波,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黄丽珍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春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