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毛艳与冯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冯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毛艳,曹县信访局退休职工。被告:冯建(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艳与被告冯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毛艳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