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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毛艳与冯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冯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毛艳,曹县信访局退休职工。被告:冯建(健),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艳与被告冯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毛艳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