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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东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聚贤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8275418-3。委托代理人秦亚楠,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刘东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东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东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