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玉门明川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门明川矿业有限公司,刘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魏万庭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62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玉门明川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玉生,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8日,甘肃省山丹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明川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玉生应履行案件款656064元,并承担诉讼费10361元,公告费700.4元,执行费9071元,共计676196.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4)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林春助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万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