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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范某某。被告:徐某某,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