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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世全与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菊华、钟力、尹玉寿、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全,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菊华,钟力,尹玉寿,尹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世全与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菊华、钟力、尹玉寿、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一初字第51号原告徐世全。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钟菊华。被告钟力。被告尹玉寿。被告尹俊。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贴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世全与被告四川鑫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菊华、钟力、尹玉寿、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世全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615元,由徐世全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书娟代理审判员  冯志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子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