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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89号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李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寿楠,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住所地泗县。法定代表人:杨士杰。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士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李昆、吴寿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系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2014年10月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海药厂。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与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公司发生药品购销业务关系。截止到2015年1月16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公司货款11646元未付,原告多次派员上门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故致讼。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间的药品买卖合同关系,系适格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能依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显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1646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付所欠原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6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5元,由安徽省泗县药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江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