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鸿峰与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鸿峰,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1085号申请执行人柳鸿峰。被执行人王红艳。柳鸿峰与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柳鸿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书写有误,故其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108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