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林富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富,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368号之一原告孙林富,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杰,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368号对本案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孙林富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将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认为,原告孙林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杰上海市闵行区中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