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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茂林与宜宾县古罗镇畜牧兽医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341号上诉人陈茂林,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上诉人陈茂林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茂林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明显规避宜宾县古罗镇畜牧兽医站的责任,且引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予以改判,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陈茂林在收到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陈茂林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单 川审判员  李红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