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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忠理与苏晓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理,苏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台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理,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山县四家子镇许小村***号。被执行人:苏晓飞,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栋*单元。申请执行人刘忠理与被执行人苏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苏晓飞不知所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冷寒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