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全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朝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与康某某(已死亡)有债务纠纷,康某某欠罗某某2万元,康某某于2015年年初将川AOFE**黑色捷达车一辆“当”给被告人罗某某使用。后被告人罗某某在该车内发现一支仿制式手枪及五发制式子弹,并将该手枪及子弹保管持有。2015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朋友杨某某驾驶川AOFE**黑色捷达车行驶至天全县兴业乡峡口村小地名“伏龙桥”时,被公安民警挡获,民警在该捷达车驾驶室内将该枪及五发子弹查获。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非制式手枪,能发射制式子弹,具有杀伤力。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仿制式手枪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某无证据向法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20时许,天全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在天全县兴业乡峡口村小地名“伏龙桥”发现杨某某和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车架号被抹去的黑色捷达牌轿车,并在该车中发现手枪一支、子弹五发、砍刀两把、斧头一把、钢管五根。经查,被告人罗某某不属于配备或者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随后,天全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罗某某的租住房内搜查出黑色皮制手枪套一个。天全县公安局将手枪一支、子弹五发予以扣押。经鉴定,该枪支属非制式手枪,能发射制式子弹,具有杀伤力,且该枪支扳机处的人脱落细胞为罗某某所留。认定上述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4、鉴定委托书、枪支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信息,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辨认笔录及照片,9、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黄某某、黄某甲的证言,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1、双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不属于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二、违禁品手枪一支、子弹五发、手枪套一个予以没收,由保管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封玉洁审 判 员 何向茂人民陪审员 耿文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