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蔺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兴良与邓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良,邓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陈兴良,泸州市龙马潭区人。被告邓素兰,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良与被告邓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良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兴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兴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鄢振彬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