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柯友宋与邱翔、洪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友宋,邱翔,洪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59号原告柯友宋,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义华、林丹丹,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翔,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雅玲,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柯友宋与被告邱翔、洪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王胜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