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徐金顺与黄赞青、黎妙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顺,黄赞青,黎妙璇,广东汇保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保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徐金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周福洪,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桂冰。被告:黄赞青,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妙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广东汇保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黄赞青。被告:佛山市汇保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赞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顺与被告黄赞青、黎妙璇、广东汇保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保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黄赞青于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扣留。同年9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佛南检侦监批捕(2015)3400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被告黄赞青;同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向被告黄赞青送达《逮捕证》,执行上述逮捕决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款协议》、《转账凭据》等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黄赞青、广东汇保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保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赞青、广东汇保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汇保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9日至2016年1月29日,月息按15‰计算。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黄赞青向原告等多人借款,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付高息,金额较大,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刑事犯罪;另被告黄赞青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可能存在的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经查处不存在犯罪的,再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徐金顺的起诉;二、本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处理。原告徐金顺已预交的受理费10702.0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洁莹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