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巍与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57号原告:王巍,男。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谢业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建军,该公司安全部部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小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巍诉被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巍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巍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赵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