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战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战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457号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阳坊花园小区。机构代码证:799474089。法定代表人:邹枝剑。委托代理人:杨长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袁战荣,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阿香,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战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袁战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袁战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丰城市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