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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梁国洪与温木娣、曾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洪,温木娣,曾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梁国洪,男,汉族,1956年4月出生,现住广宁县。被执行人温木娣,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住四会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曾沃云,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住广宁县。申请执行人梁国洪与被执行人温木娣、曾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温木娣应归还借款本金1565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财产保全费1303元给申请执行人梁国洪。被执行人曾沃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温木娣有银行存款2500元,本院已依法裁定扣划外,属被执行人温木娣所有的座落在四会市城中区的房地产,本院已财产保全查封,但查封的房地产在短期内难以拍卖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的房地产需拍卖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