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梅花诉被告许昌银利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董梅花,女。委托代理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银利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法定代表人黄汉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梅花诉被告许昌银利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梅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梅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董梅花负担。审 判 长 袁伟建审 判 员 朱玉周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