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明华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冯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胡洪,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胡铭,男,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日林,男,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明华,女,1940年1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3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冯明华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书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铭、胡日林,被执行人冯明华到庭参加听证。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需要继续与被执行人进行案外协调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3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勇人民陪审员 贾武斌人民陪审员 颜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