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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景辉与被告雄县山水莲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赵景辉,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雄县。被告雄县山水莲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辉与被告雄县山水莲花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景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3元,由原告赵景辉负担。审判员  刘山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