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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连国与王立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国,王立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54号原告陈连国,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王立绪,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连国与被告王立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立绪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国撤回对被告王立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连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