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连国与王立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国,王立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54号原告陈连国,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王立绪,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连国与被告王立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立绪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国撤回对被告王立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连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