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建保与秦彦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建保,秦彦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彦忠上诉人赵建保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09)志民初字第0063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赵建保上诉称,其起诉的案由是侵权,一审法院认定的案由是物权纠纷,与事实不符,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追加文治银为本案的当事人。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由志丹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赵建保以行政侵权为由将志丹县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后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赵建保以其承包合同书和承包经营权证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案条件,故赵建保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上诉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赵建保。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