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德通与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通,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通,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下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春水镇春水街。法定代表人蔡方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德通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德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王德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