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程章晶与艾有才、周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程章晶,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余信莲,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有才,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周小荣,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松溪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章晶与被告艾有才、周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章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原告程章晶承担。审判员施发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