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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光富与肖志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富,肖治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治中。上诉人张光富因与被上诉人肖志中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永善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张光富、肖治中均为溪洛渡镇三坪村大坪一组居民,承包田地相邻。2013年初,肖治中开挖鱼塘,部分渣土滚落到张光富水田里,张光富之妻陈代军同意肖治中用另一块土地调换,种了一季庄稼后,张光富不同意调换。2013年8月,经三坪村委会调解,双方同意归还各自土地,由肖治中清除土地上的渣土。肖治中用推土机将大部分渣土清除,但至今仍有一定量的渣土未清除。2015年2月2日,经三坪村委会调解,建议由肖治中出资500元,渣土由张光富自己清理,双方未达成协议。纠纷地的四至界线为东至黄春武(田),南至肖治中(田),西至肖治中(田),北至水沟;面积为0.147亩。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治中因开挖鱼塘,部分渣土滚落到张光富水田里,张光富之妻陈代军同意肖治中用另一块土地调换,尔后,张光富反悔,不同意互换,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解除了互换,且肖治中已用推土机清理了地上的大部分渣土,现仅存部分渣土未清理,张光富要求肖治中清除渣土和赔偿损失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参照村委会的调解意见并结合本案实际,可由肖治中出资2000元,由张光富自行清除较为恰当;两年土地的经济损失,张光富要求赔偿1400元过高,酌情支持500元;对于张光富主张的误工费760元,因其系年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从法律规定上讲,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故不予支持。肖治中辩称,“张光富不再互换土地的请求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应当维持双方土地互换行为”,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由肖治中给付张光富2000元,渣土由张光富自行清理;由肖治中赔偿张光富经济损失500元,上列款项共计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肖治中负担。张光富不服原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肖志中运走渣土,恢复上诉人对承包田的耕种,并赔偿两年的粮食损失1400.00元。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被被上诉入侵占的土地(田),系上诉人的承包田,2013年初,被上诉人在开挖自家的鱼塘时,将开挖鱼塘的渣士倾倒在自己家承包田里两年时间。在这两年时间里,上诉人根本无法耕种该田,造成了两年不能耕种该田的经济损失。纠纷发生后,上诉人曾多次找村社各级调解组织进行过调解,各级调解组织都要求被上诉人运走渣士,但被上诉人就是拒绝运走。2005年3月3日,上诉人向永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排除妨害,恢复生产。但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2000元,渣士由上诉人自行处理。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合理,更不合法。被上诉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不法侵害人,应该自觉将渣土运走,恢复该田耕种。因此上诉人才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要求被上诉人运走渣士,赔偿上诉人两年的粮食损失1400元。肖志中未作答辩。二审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判是否恰当。针对焦点问题,评判如下: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肖志中开挖鱼塘,部分渣土滚落到上诉人张光富承包的水田内,虽然被上诉人张志中清除了部分渣土,但仍有部分渣土未清除,依照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肖志中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张光富对承包水田的适用,上诉人肖志中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审为有利于纠纷的化解,确认由被上诉人肖志中出资2000.00元,由上诉人张光富自行清除渣土,并由被上诉人肖志中赔偿上诉人张光富500.00元的经济损失符合本案实际,上诉人张光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张光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王荣祥审 判 员  宋明涛代理审判员  席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