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乔振振诉乔交城、乔克福、马晖、白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815-1号原告乔振振,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乔交城,男,生于1979年6月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乔克福,男,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白雄飞,男,生于1978年7月1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马晖,男,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乔振振诉乔交城、乔克福、马晖、白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乔交城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乔振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乔交城在中国银行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