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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秦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341号原告秦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6元后,由原告秦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