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德玺、董保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玺,董保通,董永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董德玺,男,193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董保通,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证件号码13098419511110125X。被执行人董永增,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德玺、董保通与被执行董永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永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刑初字第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