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姜某某、吕某某、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淑侠,姜晓伟,吕桂英,陶世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淑侠,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姜晓伟,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吕桂英,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陶世勋,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淑侠、姜晓伟、吕桂英、陶世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讷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部分执行款已到位,余款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法执字第2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