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民终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肖国华,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强,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为与被上诉人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钱 萍审 判 员 胡 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