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顺勇与重庆四季流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顺勇,重庆四季流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823号原告江顺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重庆四季流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朱瑞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舒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顺勇诉被告重庆四季流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顺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顺勇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顺勇承担。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