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戈新全与朱剑翔、张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新全,朱剑翔,张璐,方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戈新全。被告朱剑翔。被告张璐。被告方晶。原告戈新全与被告朱剑翔、张璐、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戈新全,被告张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剑翔、方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戈新全诉称:2013年3月28日,被告朱剑翔、方晶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6万元用于周转,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13年6月2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因被告朱剑翔、张璐借款时系夫妻关系,现请求判决三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被告张璐辩称:这笔借款我不清楚,而且借条上没有我的签字。被告朱剑翔从2010年的时候就有外遇,我们夫妻关系就不好了,朱剑翔在外面的很多事情我都不知道。原告以前是我开饭店的主厨,我和朱剑翔是2014年4月份离婚的,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债务都是由朱剑翔承担的,我不同意还款。被告朱剑翔、方晶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朱剑翔、方晶向原告戈新全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戈新全人民币陆元整(¥60000)定于2013年6月28日归还。借款人:朱剑翔,方晶,2013.3.28。”借款到期后,被告方一直未还款。另查明:被告朱剑翔、张璐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4月14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被告朱剑翔、方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朱剑翔、方晶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朱剑翔、方晶向原告戈新全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现原告戈新全要求被告朱剑翔、方晶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朱剑翔的借款行为发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璐主张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举证不足,不予采信。现原告戈新全要求被告张璐共同还款,予以支持。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虽然被告朱剑翔和张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归被告朱剑翔,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告戈新全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朱剑翔和张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对被告张璐关于“其离婚且协议已约定债务由被告朱剑翔承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璐可在承担还款义务后再依据约定向被告朱剑翔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剑翔、张璐、方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戈新全借款6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人民陪审员 何少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