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妮与王宇、纠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妮,王宇,纠毛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932号原告杨妮,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宇,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纠毛利,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杨妮与被告王宇、纠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妮和被告纠毛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妮诉称:2013年9月28日,被告王宇、纠毛利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至今未果。故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王宇、纠毛利于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杨妮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的事实。被告纠毛利辩称:二被告夫妇于2013年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也愿意偿还借款,现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且借款后,二被告也向原告陆续偿还过2万元,当时未说明是本金还是利息,但本被告认为是利息。被告纠毛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宇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纠毛利对原告杨妮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当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被告王宇、纠毛利向原告杨妮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二被告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偿还5000元、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偿还5000元、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偿还5000元、2015年7月3日向原告偿还3000元、2015年3月向原告偿还2000元,共计2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对被告王宇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PK5**奔驰车一辆予以查封。另查:2012年7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一至三年贷款年利率为6.15%,月利率的四倍为2.05%。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宇、纠毛利向原告杨妮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所欠借款30万元理应偿还原告。故原告所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借款时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该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由二被告支付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已偿还原告的2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当时没有明确,被告认为是本金,原告认为支付的是利息,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因二被告借款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过利息,已偿还的2万元不足以支付所欠利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当主债务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二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偿还的2万元是利息,在应支付利息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宇、纠毛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妮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已付利息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被告王宇、纠毛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