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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子伦、张子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5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子伦、张子栋、张子存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子伦、张子栋、张子存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子伦(身份证号371325198509083957)、张子栋(身份证号:372831197810136934)张子存(身份证号:371325198412186919)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