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力安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众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浙江众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倪忠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499号原告:浙江力安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芳。委托代理人:徐杨超、李冰冰。被告:浙江众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忠权。被告:倪忠权。被告: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堔。委托代理人:徐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安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众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倪忠权、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力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100元,由原告浙江力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周晓瑶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 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