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茂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794号罪犯陈茂森,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茂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3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30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09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陈茂森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工艺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茂森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茂森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茂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