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赴志申请执行李真荣、凡学国、凡思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赴志,李真荣,凡学国,凡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李赴志,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真荣,女,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凡学国,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凡思兰,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李真荣、凡学国、凡思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商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商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